文明养犬体现着市民素质
也反映着一座城市的
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形象
《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今起开始施行
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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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布来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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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1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要求,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迫切需要。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居住人口也随之不断增长,饲养宠物犬也越来越成为部分市民的重要选择。宠物犬在给这部分市民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也产生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城市不文明不规范养犬问题已然成为制约城市法治建设、公民道德素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塑造和安全环境营造的重要因素。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要求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发动群众共建共治共享,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开展养犬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关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较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一部分市民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造成的狂犬害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现象急剧增多,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区两级多次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治理犬患问题、规范养犬行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这些问题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出台一部完整规范的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已迫在眉睫,这有利于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宜昌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制定条例是创造美好环境,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迫切需要。
宜昌是全省首个全国文明城市,2011年至今,宜昌市已连续四次戴上“全国文明城市”桂冠。宜昌市要向精神文明建设更高层次迈进,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就必须解决影响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突出问题。制定条例将为有效治理犬患问题、严格规范养犬行为,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就各章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条例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全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明确了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媒体、社会公众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明确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参与相关养犬管理活动。
(二)关于犬只免疫与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明确全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明确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同时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犬只登记、证明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形和要求。条例明确了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的条件和要求。
(三)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条例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分别从养犬和携犬只外出列举出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养犬人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犬吠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中,坚持重点治理的原则,回应市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条例在超过规定数量犬只、放弃饲养犬只、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患狂犬病处置等情形对养犬人作了要求和规定。
(四)关于犬只收容与经营。
条例明确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并对犬只收容场所设立的要求、职责、工作程序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接受监督检查。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不免疫、不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遗弃犬只、犬只伤人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是本条例重点管理和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位法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在条例中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三、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一)实行分区管理,推动管理全面覆盖。
全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推动养犬管理全面覆盖,既有覆盖本市全域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等规定,也有针对城市和农村不同情况的分区域养犬管理规定,比如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回应社会热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条例选取征求意见中最需要治理的问题,如养犬不免疫、不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遗弃犬只、犬只伤人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和明确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坚持重点治理的原则,回应社会热点。
(三)创设行政处罚,解决管理难点问题。
养犬不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不文明行为在上位法中没有设定行政处罚,也没有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但又是养犬管理中的难点和痛点,针对不文明行为,条例创制性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并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和线上线下的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社会参与,实现共同缔造愿景。
条例明确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协助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媒体的宣传教育职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愿景。
资料图
《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及下一步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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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曾于1995年制定出台《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对养犬实施许可办证管理,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因与上位法冲突而废止。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我市城区养犬数量迅速增长,伴随而来的犬只伤人、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2019年6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规章及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城管委、市畜牧兽医中心等相关单位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同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2020年7月1日,《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两年多来,城区养犬登记25000只,市民养犬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由于《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局限性,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广大市民期盼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更加强烈。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回应市民呼声,将养犬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委、市畜牧兽医中心,在全面总结《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邀请项目立法联系点参与审议,举办立法听证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认真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定出台了这部具有“宜昌特色”、导向鲜明、实用性强、操作性高的地方性养犬管理法规。
《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实施将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从现在开始,组织各种媒体进行高频度、大密度、全方位、多渠道地集中宣传。实现养犬管理宣传全覆盖,养犬群众知晓率要达到100%,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
(二)集中登记阶段。
从3月1日起开展已有犬只的集中登记备案,对辖区养犬群众逐一上门宣传,告知养犬登记要求、网上办理流程,对不登记备案法律责任进行提醒、告知。对已饲养禁养犬只的,逐一上门做工作,要求其采取收容机构收容、送离本市等方式处理。对因救助流浪犬饲养多条犬只的,要引导其送至收容机构。对老年人、残疾人、盲人等特殊养犬群体,社区居委会、网格员帮助其完成网上登记备案操作。
(三)专项整治阶段。
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城管、市场监管、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查处打击少部分、教育规范大多数,基本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犬扰民、烈性犬伤人、遛犬不牵绳、犬便污染公共环境等突出问题。
(四)常态巩固阶段。
集中整治行动后,对群众仍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要查缺补漏,力度不减,形成常态长效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通过今年的养犬管理工作,市民养犬行为文明规范、犬患问题基本解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市民为自己的爱犬佩戴电子犬证
宜昌市公安局
会同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依照程序确定了
《宜昌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
和原有的《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相比,《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不同?
答:相比《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条例》扩大了养犬管理适用区域,由宜昌城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适用范围更广。
二是实施分区管理,将本市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对《条例》施行前饲养的超出规定数量的犬只,已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条例》实施后,对重点管理区域内超出规定数量未进行处理的犬只、未办理登记的、未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的等情形,《条例》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是养犬登记审核时间不同。《办法》规定养犬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条例》将审核时间减少到5个工作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除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外,并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四是养犬行为规范更加具体、细化。《条例》增加了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超出饲养规定数量的幼犬、放弃饲养及不符合条件无法登记的犬只处理措施。
五是《条例》创设了更多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更加行之有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比如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管理,由于《办法》是政府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只能设定一定数额罚款,不能再设定其他的更为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实际管理效果不明显。而《条例》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这对进一步加强禁止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此外,《条例》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随意遗弃犬只等行为,都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这些既是《条例》和《办法》的不同,也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
在《条例》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党政关注、社会所需、群众所盼,立足于“小切口”,既充分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兄弟城市经验做法,又立足本地实际,注重体现“宜昌特色”,有效融入时代精神,充分吸纳各方意见,最终形成这一导向鲜明、操作性强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
居民养犬的行为有哪些具体限制?《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重点解决群众关注的什么问题?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方便群众免疫登记?
城管部门如何围绕《条例》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答: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以媒体网站、宣传海报、LED显示屏、车载广播等为宣传载体,围绕居民小区、主次干道、重点商圈,进一步加大养犬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城管部门如何围绕《条例》开展流浪犬捕捉工作?
如果养了有禁养犬类的,怎么处理呢?后续问题可以跟进吗?
对已经养了禁养犬类的,养犬人应在10日内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对犬只予以处置:
1.无条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场所(包括政府采购管理的和民间组织运营管理的都可以)对送交犬只进行收容饲养,养犬人可到收容场所定期去探视喂养,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将对收容场所和收容的犬只严格监管。
2.转让给具备饲养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对有特殊用途的犬只,比如农村地区的猎犬、护卫犬等属于禁养犬只范围的,按照《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犬只登记,严格日常管理(有特定独立的区域,专门圈养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养犬人也可以转让各这类有需求并具备饲养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严格饲养管理。
宜昌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服务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如何保障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执行?
实施狂犬病免疫服务管理主要采取以下3项具体措施:
一是统一公布犬免疫服务单位。宜昌犬免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疫由宜昌市范围现有48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单位具体实施,统一确定为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定点服务单位。详细名单已在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官网统一对外公示,也可在宜昌市养犬管理“安宠宝宝”手机APP系统进行查询。
二是严格兽用狂犬病疫苗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由犬免疫定点服务单位自行采购,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必须标有兽药追溯码,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中可查询,并要求定点单位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留存首次购进疫苗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疫苗的供货凭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购销台账。上述材料由免疫定点服务单位至少保存3年。
三是统一规范免疫流程。犬免疫定点服务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免疫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工作时间及监督电话。免疫前,要求免疫接种人员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并严格执行“一犬一针一管”制度;免疫后,免疫接种人员按“一犬一证一档案”等规定登记填写免疫档案,完善纸质免疫档案和免疫信息电子档案,并告知下次免疫时间及有关注意事项。
对于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监管,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建立了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采用“五单两帐”(收集单、入库单、调运单、处理单、补助申报单、收集调运台账、收集处理台账)和无害化处理信息化平台双重监管方式,规范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痕迹化管理,坚决堵住其他非法流向和监管盲区。
宜昌市城区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就近原则,指定由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宜昌主城区犬主需要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自行将病死犬只送至该中心处理。病死犬处置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处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三联单收集制度,做到“病死犬只尸体零流失、疫病零传播、环境零污染、监管零盲区、安全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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